房产税地方先行有深意
房产税地方先行有深意 更新时间:2010-5-21 23:59:08 ――专访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
本报记者 商 灏 北京报道
“上海等地酝酿征收房产税,很可能是揣摩到了中央进一步调控的意图;一旦征收,若仍不能抑制投机则意味着失败。”5月20日,国内法学界知名人士、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先生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他同时从立法角度对地方上的这一尝试给予了肯定。
立法尝试值得肯定
《华夏时报》:地方出台房产税众说纷纭,这种做法是否适当或有充分法律依据,社会各界正议论纷纷。您怎样看?
张星水:从立法程序上来看,在新的法规出台以前,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依然有效。其相当于西方所谓最高行政级别的行政立法。它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法律,更低于宪法。但它高于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具体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行政法规。
按照立法法的原则精神,它的授权立法机构是国务院。但立法法的原则宗旨是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另外下位法的原则精神与立法的宗旨和内容,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如果有相冲突的和矛盾的、不一致的地方,则冲突的条款和矛盾的条款是无效的。但鉴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曾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根本大法,因此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其目前司法管辖区内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等地的地方政府正在制定的一些所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从立法法角度看,应当得到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也就是国务院的授权或行政许可;否则,这些地方法律法规不能够有和国务院级别的行政法规相矛盾或相冲突的地方,这是可以肯定的。但其对于国务院级别的行政法规如果有补充或完善的地方,比如针对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到的地方,一些房价高涨的地区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性,当地政府制定出台一些抑制性条款和规则,提高投机性购房门槛,增加购房者税收负担,这些做法虽有需商榷的争议之处,但我本人认为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方面对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突破和完善的举动可能是正确的,也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立法尝试。这是我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
《华夏时报》:从您的上述观点已可推论,地方开征房产税应得到中央政府授权。再由此推论,这样一个看起来似乎并不需要经过复杂法律程序的原有税种,其近期开征的可能性是否很大,而且完全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张星水:如果地方开征房产税确实得到国务院授权,或国务院责成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立法部门授权,从立法程序上看,应属于正当的和没有瑕疵的。
原则上我同意地方开征房产税并非属于开征新的税种的说法。因为开征新的税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税法方面作出修正,而地方所要开征的房产税,只是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成分和部分,并没有改变税种,而只是做了一些扩大性的解释和变通,增加了一些税额。
难抑投机就等于失败
《华夏时报》:这种对于法律法规的所谓变通处置,在那些按照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安排自己购买房产行为的购房者看来,可能就是地方政府单方面修改了国务院《房产税暂行条例》,改变了税收的范围、计税的依据,增加了税率,这是否会让那些有类似行为的公民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有一点担忧?
张星水:其实在法律上,几乎任何国家都是双轨制。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上则相对要统一许多。我们看到上海等地在开征房产税方面可能要先行一步,这或应是由其特殊性所决定,或有其特殊利益考虑。无论其立法动机如何,都必须有前提,首先,必须在国务院的部门条例依然有效的前提下;其次,在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可以针对自己省情或市情作出独立判断进行特殊立法的前提下。
《华夏时报》:您如何理解国务院法制办有官员关于“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的说法?开征房产税的地方立法试点,其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张星水:我的理解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草拟所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很可能是揣摩到中央政府有宏观调控的相关意图。而中央政府应该也希望修改或修正完善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已不适应当今社会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了。因此有可能释放相关信号。而那些具备试点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可能心思正与中央意图相暗合,所以便有积极尝试与配合的行动。这应是个好的趋势。
但有一点应该注意,将要出台的地方相关政策法规一定要真正起到抑制当地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的作用,而不应让房奴增加更多支出、让穷人更加买不起房。否则,这个立法尝试就是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