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圈定七大条件监管达标成前提之一

融资融券试点圈定七大条件监管达标成前提之一

融资融券试点圈定七大条件监管达标成前提之一 更新时间:2010-1-23 14:58:26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1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A类评价、净资本50亿元以上等成为试点券商要求的七大指标。另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是否达标“参一控一”和解除“同业竞争冲突”等监管政策,将成为证监会考虑发放首批试点牌照的条件之一。这意味着面临股权超限问题的中信建投与中信证券将可能无缘此次试点。

相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参考境外市场经验,券商的融资利率可以高于基准利率3%。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当前试点需要,证监会提出了7方面的试点申请条件,并对下一步推广试点放宽条件做了安排。

首批试点证券公司的七大条件包括: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除了上述硬性指标,申请试点的券商还必须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况,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达标许多监管政策成为重要前提。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是否达标“参一控一”和解除“同业竞争冲突”等监管政策,将成为证监会考虑发放首批试点牌照的条件之一。《指导意见》第四条要求证监局对辖区内券商出具监管意见,说明其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据悉,首批标的券将以比较严格的规定来筛选,沪深交易所将出台详细规则,根据市值、换手率和波动率来确定。利率将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境外市场一般上浮3个百分点。

同时,首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的专业评价制度将由证监会委托证券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届时邀请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部分熟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要求的专业人士组成。

由于只能以法人资格申请且母子公司不可以同时申请,华泰证券、中信证券等控股多家子公司的券商系中只能有一家可以申请。上述负责人表示:“中信证券可以申请,但中信建投就不可以。”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

同时,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在扩大试点范围前,证监会将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据悉,具备资格条件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或达到50家以上。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一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二要与客户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明确、客观地向客户告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向客户说明交存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三要严格执行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开户管理规定,持续管理客户资信记录,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及时进行监测。

据悉,试点券商必须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门槛,资金量至少在5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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