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警报拉响!
2月7日晚,*ST实达披露公司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拟在2月15日进行除权。根据公告,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22亿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共计转增15.56亿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15.56亿股转增股份将不向原股东分配,由重整投资人以9亿元的对价受让(即0.58元/股,为当前二级市场估价的1.8折)。
来源:东方财富
根据除权计算公式,若按2月7日收盘价3.17元/股测算,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约为1.32元/股。由于原中小股东未取得转增股份,这意味着,股价除权完成后,原股东可能面临市值损失58%的风险,而新进入的重整投资人就能获得127.59%的投资浮盈。
“重整投资人支付大额资金帮助公司脱离困境,受让的股票价格一般是二级市场股价的5折左右。此次重整受让价格之低前所未有,重整投资人却一夜之间产生巨额盈利,似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之嫌。相对于除权后股价而言,目前公司股价仍处于高位,中小投资者务必注意除权后自身市值损失的巨大风险。”资深市场专家提醒。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ST实达股东总户数为33417万户。
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低
公告显示,*ST实达本次重整计划以现有股份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计转增15.56亿股。据悉,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月14日(当天停牌),除权除息日为2月15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月16日。
来源:公司公告
同时,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方案,转增股份全部给重整投资人,原中小股东将无法取得任何股份。这也说明,中小投资者一定要注意,本次股价除权前后,股票账户中持有公司股份不会有任何变化。
也就是说,上述15.56亿股转增股份,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约9亿元取得。这也意味着,重整投资人的平均对价为0.58元/股,入股价格仅为当前二级市场估价的1.8折,其支付的每股价格相较公司目前股价之间的差距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对于原股东可能由于本次重整方案,导致其市值损失的风险,公司在公告中提示称,如按2月7日收盘价3.17元/股测算,公司除权参考价格约为1.32元/股。由于原股东未取得转增股份,公司除权后股价将与除权前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差异,公司股票除权后可能导致原股东市值损失。
通俗一点解释,如果2月11日(2月14日股票停牌,15日复牌)公司收盘价仍为3.17元/股,那么2月15日除权后公司股价将为1.32元/股,中小投资者若一直持有*ST实达10000股股票保持不变,则其账户持有市值将从31700元变为13200元,直接损失18500元,损失占比达58%。
值得注意的是,*ST实达本次重整投资人还涉及9位自然人,而自然人参与重整在以往案例中并不多见,并且上述人员还可以指定新的主体取得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投资份额。
此前,*ST实达已两次收到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就上述重整事项进一步补充说明。*ST实达表示,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作价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债权人与重整投资人多轮协商后确定。为了维护公司重整后治理结构稳定,产业投资人承诺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衢州东昆等11名财务投资人承诺12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
退市风险仍存
对于*ST实达的投资者而言,目前值得重点关注的还有其退市风险。
*ST实达因2018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连续两年亏损且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因此公司股票已经于2020年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0年度期末,公司净资产仍为负值,因此*ST实达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公司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同时,若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亦将被终止上市。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实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立案调查仍在进行中。
综上所述,*ST实达的退市风险仍然存在。目前,*ST实达股价仍维持在3元以上,若确定退市,股价将存在回落风险。
交易所规范上市公司重整事项
在实践中,多数上市公司重整案例均会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现金为公司偿还债务、恢复经营。上市规则明确了公开征集和其他方式确认重整投资人的披露要求,督促相关方及时披露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投资协议、支付对价、锁定安排、相关承诺等内容。
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偏低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1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就其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规定股份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的,要求聘请财务顾问,就价格的合理性、定价依据等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除重整投资人受让价格外,财务顾问还需要在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等事项中发表意见,为破产重整制度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律师则需对出资人组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沪深交易所表示,破产重整方案本质是市场各方博弈结果,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应更深度参与重整过程,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