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忠:如何禁绝内幕交易?
张远忠:如何禁绝内幕交易? 更新时间:2010-4-14 12:11:49 完善举报人制度,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开放针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
【背景】4月12日,哈飞股份、双鹤药业、东安动力、大厦股份四家上市公司发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这是基于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的要求。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由于审批部门多、审批链条过长,较容易发生内幕信息泄露,产生内幕交易。
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主旨就是要“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截至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层面,并没有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相关规则。按证监会上市部相关要求,各地证监局将在上市公司层面先行摸索建立。上市公司需拟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公告,同时登记的知情人名单要到辖区内证监局报备。
今年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明确提出,要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据记者了解,除了力推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证监会还要在监管部门也试行该制度。这包括常规内幕信息,还包括与增发扩股、并购重组等事项有关的监管部门或机构。
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能否有效打击证券业内幕交易?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认为,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值得肯定。有利于监管机构从内部打击内幕交易,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但关键问题在于该制度能否严格、切实、有效地执行。
张远忠介绍,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法》第75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74条采用列举方式,界定了内幕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类。
《证券法》在界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时,并未坚持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即不以当事人的恶意为必要条件,而是采取客观归责原则。从国外立法惯例看,从主观归责向客观归责过渡是现代反内幕交易立法的趋势。
张远忠指出,目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息并不少见,但在处理过程中,因种种阻力,大多不了了之。目前地方正在试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一定的震慑力,但只靠证监会这一层次的执行难度很大。
这是因为,证监会的人力有限,同时远离上市公司,发现违规信息滞后,而下级机构即使发现违规信息,证监会或管理层或媒体如何尽快知悉也很难。张远忠认为,要真正打击内幕交易,需要“内外结合”。
在加强内部监管的同时,必须完善举报人制度,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而最有效的就是充分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鼓励投资人的民事诉讼。毕竟,投资人是自己权益最好的看护者。
同时,还需要在法律上形成完整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欺诈客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四种类型。但目前只有针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张远忠建议,证监会有必要与最高法院一起,推动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针对内幕交易,《证券法》虽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但并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虽然最高法院规定的案由中包括内幕交易,但由于没有司法解释,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有难度,自然也难对内幕交易实施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