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专项检查方案设计(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虚拟货币专项检查方案设计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虚拟货币专项检查方案设计以及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50万投资了虚拟币,现在一屁股债,上线跑了,现在报警有用吗?
  2. 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
  3. 个人挖取虚拟币犯法么
  4.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50万投资了虚拟币,现在一屁股债,上线跑了,现在报警有用吗?

投资虚拟货币有很多种情况,一是自己直接在交易平台购买,二是通过中间人购买,三是遇到诈骗项目,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进行诈骗。

就你遇到的情况来看,这是遇到了典型的诈骗项目,这样的项目在鱼龙混杂的币圈数不胜数。通常这些人会简单的做一个项目,然后进行大肆宣传,这在五年前是通用的手段,经过近几年的炒作,玩币的都不再相信这类操作的币,因为都被骗怕了。

就拿比特币和以太坊来讲,这是不需要任何上线的,直接在交易所实名注册后就能购买,购买之后可以直接放在交易所钱包,也可以直接转移到自己钱包,例如imtoken钱包等等。

有上线的虚拟货币项目基本就是拉人头的诈骗项目,因为是诈骗项目,所以开始就会夸大宣传,没有经历过的人很容易就会上当受骗,上线就负责解释,忽悠下线,以人力资源为主线进行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买卖,在新人进行买卖的同时,上线会活得一定的收益,在利益面前,上线会将项目说得天花乱坠,很多新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就按耐不住,往往会上当受骗。

基于这种情况,上线其实也是受害者,只是损失的金额大小不同,最终的收益者都是项目方和前期进场的人,后面基本就属于接盘侠,也是受伤最大的一群人,50万的投资金额数额相对较大,这是可以报警进行处理,只要这个项目方在境内,警方是可以根据投资记录和聊天记录进行立案调查的,建议报警。

提示:2017面9月4日,央行规定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能在国内从事数字货币交易,如果在境外交易所进行交易导致资金损失的,法律不会给予保护。但是就你这个情况来看,这并不是区块链落地技术的项目,而是典型的诈骗项目,只要在境内就可以报警,警方就会帮助投资者追讨损失。

虚拟货币交易所是怎么盈利的?

我知道的有几种盈利方式吧:

1.交易手续费。币币交易是双向收费的,买卖都要扣取一定的手续费,每个交易所费率有所不同,vip折扣率也不一样。

上图是gate交易所费率。

2.上币费。新币想要在交易所一般都要交上币费才能在交易所上交易对。这个价格也是协商价格,价格交易所之间差别应该比较大,好的交易所应该要贵一点。

3.与新币方合作在交易所上发币,或是交易所自己拿到额度在自己交易所进行二次售卖,赚取差价。比如gate的Startup频道。现在很多交易所都有这样的频道。

4.发平台币。发币是最赚钱的手段,现在大部分平台都有自己的平台币,通过平台币来实现各种功能(如打折扣,抵手续费,打新额度等等)。铸造新币几乎不用成本,大一点的平台却能套取几千万甚至几亿的资金量!

5.杠杆合约。合约除了能赚手续费之后,还可以成为交易所的收割机!交易所经常上下插针,多空双爆,让投资者的币全部变成交易所的,只要动动手指就能让投资者血本无归!还要各种骚操作,比如大跌大涨时拨网线让投资者操作不了,直接系统爆仓!

6.操控币价,恶意数据砸盘!交易所手上没有一定数量的币,却可以通过后台改数据,让机器人能卖出去比交易所钱包里的币多几倍或是更多的币,可以直接把币价砸到地板,让投资者血本无归!当然这些都是玩阴的,无底线的,只为了套钱!

7.卖算力,挖矿,从中抽取一定佣金!

能想到的就差不多这些了,实际上应该还有很多渠道和手段。

个人挖取虚拟币犯法么

犯法。

虚拟币是指互联网上面的一种虚拟出来的金钱。即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实体货币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了。

虚拟货币与支票和电汇不同,虚拟货币不能实现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只能流通于网络世界,虚拟货币是由各网络机构自行放行,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虚拟货币专项检查方案设计和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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