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面世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结构

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面世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结构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值得注意的是,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

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证监会表示,这种指标体系的设计在确保科创属性评价过程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体现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包容性的改革导向。

前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认为,“三条标准”和“五项例外”总体合理,并没有一刀切,可以满足绝大多数企业申报要求。

具体来看,3项常规指标分别是“研发投入金额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发明专利”、“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上述3项指标主要侧重反映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产出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其中“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和“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等具体数据指标的选取,是在对已上市、已申报科创板企业的情况以及正在辅导备案环节企业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反复测算、综合权衡确定的。相关数据指标的设定,进一步强化了科创板企业应有的科技创新属性,既体现了坚守科创板定位的总体要求,又与我国企业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5项“例外条款”主要是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到科创板发行上市”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是对3项常规指标的进一步补充,在实践中会从严把握。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三项常项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

证监会表示,《指引》提出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现阶段科创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证监会将根据申报科创板工作推进的进程,适度动态调整相应的指导政策,以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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