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再要求上市券商披露月度经营数据

证监会不再要求上市券商披露月度经营数据

证监会不再要求上市券商披露月度经营数据,上市券商中期报告中关于分类评价结果的披露要求也一并取消。

证监会9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明确提出了上述新监管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介绍,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为做好机构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规定》,从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上市证券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他评价,整体来看,《规定》对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特别是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有效增强。有必要对原《规定》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调整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减轻上市券商的负担,取消了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的“附加”要求,同时取消了中期报告中关于分类评价结果的披露要求,上市券商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近3年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这使得上市券商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能够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其次,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的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再次,进一步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时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

常德鹏表示,整体而言,此次修订提升了《规定》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也提升了上市券商与其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频率方面的公平性,同时兼顾了上市券商“证券公司”的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券商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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