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券商不得将研究报告
证监会:券商不得将研究报告 更新时间:2010-10-20 7:23:38 中国证监会19日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围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强调了六点规范要求:一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保证服务方式、业务规模与证券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相适应;二是规定客户签约后悔权,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客户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解除协议;三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了解客户情况和投资需求,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四是规定向客户提供建议应当具有合理依据,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五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招揽客户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信息;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向客户提示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六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禁止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负责人同时表示,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关键,是保证独立性和公平性,防范利益冲突。对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突出了六点要求。
一是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不受外部干涉,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二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和人员,也不得优先提供给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对象;三是从事发布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健全业务、管理人员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四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制度,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进行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五是要求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六是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此外,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现阶段中小投资者有通过媒体获取证券信息的需求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需求,两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管理要求。确立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参与媒体证券节目的底线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通过媒体对具体证券发表评论意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新规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中国证监会19日公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应该说,这两个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具有满足投资者的专业顾问服务需求,促进证券市场合理定价的功能,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已经有88家证券公司、少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形成了近2000人的眼角队伍,每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近30万篇。同时,从证券投资领域的现实问题看,利用软件工具等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应当纳入监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参与媒体证券节目需要进一步规范。
因此,证监会立足于当前市场,出台两个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这确立了证券投资咨询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作为基础性制度规范,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了操作性业务规范和制度保障,为处理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中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同时,两个规定的出台,也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研究和服务,培养证券研究和顾问服务团队,提高研究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提升证券服务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快业务转型,探索形成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有利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