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版备案须知4月1日执行将减少退回补正时间
3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显示,2019年发布私募备案须知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基金业协会公布了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备案新规在此前版本基础上对提取业绩报酬等合同约定均提出新的要求,新版备案新规从4月1日起执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
对此,有私募表示,产品备案更加标准化、透明化,有利于提高私募管理人备案效率。
产品备案出台新规
3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表示,2019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鉴于2020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将适用《须知》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程度,提高备案效率,为此基金业协会公布了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协会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
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对照准备备案申请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所属类型,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届时,协会将同步上线AMBERS系统前台校验,备案材料清单形式齐备的,将进入正式备案办理流程。如备案材料完备,且页签信息填报准确,予以备案通过。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将予退回。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最重要的是对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者介绍的管理人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基金费率、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存续期、分级安排、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设立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对于私募基金合同,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终止、解除及基金清算的安排。应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向投资者披露基本账户信息。如基金涉及关联交易,需在私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效实施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
提高产品备案效率
记者注意到,2019年发布私募备案须知的过渡期安排将于2020年3月31日到期,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正是在为新备案须知的正式实施做准备。此次协会完善了自动审核功能,按照公布的材料提交备案清单,私募产品的备案将更加规范。新版私募备案须知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备案须知是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合格投资者核查要求等方面均出作了详细要求。
对此,有私募业内人士表示,备案申请材料的公布,大幅增强了基金备案申请的公开透明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申请私募基金备案前,按照自己的机构类型准备基金备案申请材料,并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这个步骤明显有利于明晰管理人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理解,提高管理人自行核查基金备案材料的便利度,减少了退回补正的概率,大幅提高备案效率。此外,材料清单对每项申请材料内容要求均作了详尽解释,有助于管理人比照申请材料准确填报页签信息,提高备案材料与填报信息的一致性。
此次备案申请材料的公布,大幅提高管理人自行核查基金备案材料的便利度,减少了退回补正的时间,大幅提高备案效率。实际上基金业协会在私募产品备案方面是大招不断。基金业协会早在今年1月17日就发布消息称,自2020年2月7日起,对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试行采取“分道制+抽查制”方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优等生走快速通道完成备案,从实际效果来看,今年各大私募机构加大了产品的发行力度。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截至3月11日,年内私募共备案2930只新产品,相比于去年同期增长了近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