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试点门槛初现 不得裸卖空
融资融券试点门槛初现 不得裸卖空 更新时间:2010-1-22 2:32:57 □试点券商净资本或需60亿 □投资者准入资质由券商自定,资产1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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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券商正式上报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方案还有几个必要条件,一是监管部门可能要发一个正式通知;二是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需要出台规章,专家委员会也要成立。”一位曾参与2008年融资融券试点全网测试的券商人士表示。
净资本要求大幅提高
这位人士透露,在试点方案评审标准方面,预计试点券商门槛比2006年出台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提高。“三年前的规定是净资本12亿元,现在行业实力更强,估计试点券商起码也要60亿元的净资本要求。”
除了净资本要求外,券商的合规经营情况、风控指标和试点方案均是专业评审内容。具体而言,客户资产不被挪用、盗用,没有发生重大交易运行安全事故和客户投诉等内容,肯定在考查范围内;其他考查重点,还包括内部风控、组织结构等方面。
在融资融券正式推出前,交易所方面需确认并发布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池。一位券商人士认为,“担保品最宽、融资其次、融券最小”的原则预计将确立,“这是一个审慎的安排。担保品最宽符合提高市场效率的需求,融资和融券池逐级收窄,符合试点期间券商自有资金和证券的实际,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据这位人士回忆,2008年试点工作启动时,标的证券范围控制在70-80只,券商可在此范围内再自主选择。“虽然这次试点在具体数量上、在几个池子的比例关系上可能再进行调整,但这个原则应该会贯彻。”
与此同时,曾参与过2008年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也在积极准备融资融券正式上线前的全网全程测试。“不是一次测试,而是多次测试,包括交易结算系统、风险监控系统和存管银行技术系统都要认真准备,确保万无一失。”这位券商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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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产门槛100万元以上
据悉,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对客户准入资质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而是由券商确定。当然,这部分内容会体现在券商上报的试点方案之中,监管部门则会“择优录取”。
据本报了解,绝大多数券商均将客户资产门槛定在100万元以上,有的达到200万元;对于开户时间,最低标准也在一年半至两年的水平。有的在客户管理方面,还排除过度交易、建立“合格客户池”、实施资质证书管理、与银行共享征信记录等,各有特色。
对于授信额度,各券商也均规定了相应的评价机制。在抵押品折算标准、维持担保比例、内部营业部准入、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方面,各券商试点方案的要求均各有千秋。
某券商人士表示,试点方案的准备既要严控风险、保障平稳推出,也要照顾到市场需求和竞争,还需要在专业评审中脱颖而出,没有统一标准,不仅体现了监管部门确保试点安全平稳运行的考虑,也更加凸显了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化原则,全面考查了经营机构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是一场考验真本领的比赛”。
据悉,为保证试点的安全平稳运行,监管部门也不排除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督促券商审慎选择客户,以进一步防范风险。
实施有交收担保的卖空模式
将融资融券与卖空交易简单画等号的理解有失偏颇。有受访人士表示,我国即将试点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再卖出,卖出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要有真实股票,不得先卖空,再借入,是有交收担保的卖空。
“无交收担保的卖空行为,即‘裸卖空’,必须得到交易机制的允许,而我国尚未建立这种机制。目前,我国交易所要求投资者从事证券卖出交易时,其账户中一定要有真实的股票。即便在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我国暂时也不会建立这种‘裸卖空’交易机制。我国的融券交易,是一种借贷交易行为,属于信用交易。”
同时,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制度设计在保障安全方面也有充分考虑。例如,融券做空的报价必须要高于前一交易日价格,交易所对融券做空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控制;单只股票融资融券的交易金额超过股票成交量25%时,要暂停该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以限制投资者利用杠杆操纵股票价格;交易所可以在有明显的市场操纵和卖空迹象的时候,自主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担保品折算率;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发挥导向作用;单个投资者买卖股票超过5%,要举牌并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试点阶段,按照较高的证券公司准入标准管理,符合市场实际且较高的客户资质标准管理,证券公司业务试点规模管理,全市场和单只证券融资融券比例限制管理,担保、标的证券管理,较高的保证金、维持担保比例管理,辅之以提价限制、逐日盯市和强行平仓、账户看透式的集中监控和充分的信息披露,相信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平稳、安全,并起到丰富价格形成信息、增强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作用。”有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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