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生儿童意外险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的在校学生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三峡学生儿童意外险保什么
基础部分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80天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赔付相应比例的基本保额,其中伤残等级分为10级,最高级为1级,赔付比例100%;最低级为10级,赔付比例10%,中间每级相差10%。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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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学生儿童意外险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