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外甥女到舅舅家做客,在十楼走廊玩耍时,独自爬上邻居摆放在窗台下的塑料凳,不幸从楼上坠落身亡。父母将邻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21年2月16日上午,小晴跟着妈妈到舅舅家做客,舅妈带小晴到一楼玩耍,后舅妈提前回家,没有带上小晴。亲属发现小晴不见后,赶忙四处寻找,后在二楼的平台上找到了坠楼的小晴,并对其施救。梧州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后对小晴进行救治,初步诊断为高处坠落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公安机关勘验,小晴的死亡初步排除他杀,结合监控视频,小晴最后出现在十楼的电梯外,故可以认定小晴是在十楼坠楼身亡,该案为生命权纠纷。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晴到一楼玩耍时,未加以有效看护,放任其脱离视线范围独自玩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邻居将三张塑料板凳摆放在消防通道的窗户下,影响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小晴爬上板凳后不幸从窗户坠楼,具有过错。楼道里的塑料板凳自2月9日开始摆放,物业公司未制止或督促住户清理,小晴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多次搭乘电梯,物业公司未及时从监控中发现,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经测量,涉案楼层消防过道的窗户距离地面94厘米,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不存在窗户高度过低的情况,开发商对小晴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晴父母承担80%责任,邻居承担5%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5%责任。物业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小晴父母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邻居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39321.7元;物业公司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5898.25元;保险公司赔偿小晴父母经济损失112066.85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吴琪
通讯员:林卓伦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