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于2009年5月末在经过某楼房时,因该楼六楼某屋窗户玻璃坠落而被砸伤,造成徐X右手手腕动脉破裂,徐X遂被送往医院治疗。坠落窗户玻璃的房屋产权人系熊X农、沈X培,熊X农、沈X培自2007年11月开始将该房屋出租,承租人系王X成。该房屋设施的日常维修、护理均系在王X成通知熊X农、沈X培后,再由熊X农、沈X培实施相关措施。事故发生后,徐X与熊X农、沈X培、王X成协商,均未果。
徐X以熊X农、沈X培与王X成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熊X农、沈X培、王X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熊X农、沈X培赔偿原告徐X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 447.99元;被告王X成赔偿原告徐X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 447.99元;被告熊X农、沈X培与被告志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X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系房屋承租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所有权人未对屋内设施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承租人实际占有该房屋后窗户玻璃坠落致路人人身损害,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因对房屋内设施未尽管理维护义务,致使窗户玻璃坠落致途径该处的受害人被砸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房屋的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及使用人,对该房屋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其未及时发现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及时维修,对房屋窗户玻璃发生坠落致受害人人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对于物件脱落、坠落致损的赔偿责任人,除了物件所有人以外,还包括物件的管理人。在建筑物出租后发生建筑物物件脱落、坠落致人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纠纷之中,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享有实际所有权而应承担责任。但建筑物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仅享有名义上的控制权,而承租人才实际享有租赁物的占有权及使用权,故承租人亦对建筑物是否存在危险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亦系房屋的管理人。在租赁建筑物发生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在途径建筑物时,被建筑物中坠落的窗户玻璃砸伤。而窗户掉落的房屋系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因对房屋内设施未尽管理维护义务,致使窗户玻璃坠落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对该房屋仅享有名义上的控制权,承租人实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及使用权,故承租人作为房屋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对该房屋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承租人因未及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未就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通报,故对于房屋窗户玻璃发生坠落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应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点赞、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