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封丘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
周某租赁李某的三间商铺
用于经营超市
期间因经营需要
并经李某同意
周某安装钢化玻璃门两扇
玻璃窗一面
2020年4月1日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
约定李某将该商铺出售给张某
并保证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张某付清全部房款后
李某按约定交付了该房屋
后周某继续租赁该商铺
2022年12月28日
租赁到期后周某不再续租
要求带走两扇玻璃门和一面玻璃窗
张某认为买房时玻璃门窗已存在
没有任何人告知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
且周某明知房屋买卖已有2年
租赁期间一直未曾提过或告知过
玻璃门窗的事情
遂拒绝返还
周某无奈将张某
诉至河南省封丘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
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
周某租赁李某的房屋时
加装了案涉玻璃门两扇、玻璃窗一面
后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
但其并未告知张某
案涉玻璃门窗系他人所有
且在李某与张某签订的
《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明确载明
李某保证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否则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现张某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及玻璃门窗
并已向李某支付了房屋价款
综上可知
张某在受让房屋时并不知道
玻璃门窗系周某安装
受让时系善意人
且已支付合理价款
并占有案涉房屋玻璃门窗
已实际取得案涉玻璃门窗的所有权
故对于周某要求张某
返还案涉玻璃门窗的要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驳回周某诉请
判决后法官提醒周某
可依法向李某另行主张损失赔偿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张辉 封丘县法院
冯村法庭庭长
本案再次提醒大家
在买卖过程中
出卖人一定要确保
自己享有物品处分权
如属于他人的物品
需要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且要向买受人如实告知
买受人在购买前
也要仔细了解物品详情
确保产权明确方可进行购买
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