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歙县政府会议室窗户玻璃惊现弹孔……“作案者”是他2、风雨暂歇,歙县开始灾后重建3、案例:行政机关就重复举报内容答复与否,举报人均无起诉资格
歙县政府会议室窗户玻璃惊现弹孔……“作案者”是他
近日,歙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歙县政府会议中心的窗户玻璃被人故意打了几处弹孔。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刑侦大队、徽城派出所等警力进行调查。
办案民警经过勘验,发现现场有三块玻璃被击穿,在室内查找到一些直径三毫米的钢珠。同时,办案民警在会议中心后的卫生间一楼铝合金门上,同样发现钢珠击打产生的凹痕。通过细致摸排和技术侦查,民警逐步锁定了违法行为人程某。随后对程某进行突击检查,在其车上查出弹弓一把,钢珠152粒。经比对,钢珠与现场查找到的钢珠型号一致。在重重证据面前,程某承认自己利用弹弓打破玻璃的违法事实。
据程某交代,自己在政府附近某公司上班,闲时无聊便在网上购买了弹弓和钢珠,在政府后面一条小道上用矿泉水瓶等物品练手时,钢珠将约10米远的会议中心门窗打坏。
案发后,程某主动对受损的玻璃进行了赔偿。11月20日,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用弹弓打钢珠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应谨慎使用,顾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使用弹弓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物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歙县公安
风雨暂歇,歙县开始灾后重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 月7 日,黄山市歙县出现汛情,歙县县城严重内涝,给当地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天后洪水完全退去,但洪灾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影响还在持续。7 月10 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在歙县经济开发区看到,一些企业的生产也受到影响。据歙县官方通报,截至7 月9 日下午5 点,经初步统计,歙县仅经济开发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6亿元,先后转移安置企业员工120人,无人员伤亡。目前,歙县灾后重建正在有序开展。
7月10日,安徽多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清理淤泥。
新开张的超市损失惨重
沿街商户清理物品,对店面进行消毒;环卫工人在街头冲刷路面……洪水退去后,歙县就开始展开灾后重建。
7 月10 日上午,歙县又下起了小雨。在歙县徽州路上,很多商户仍然在处理被淹的物品,部分堆在路边的物品开始发出异味。
徽州路上的永波超市门口,多名人员正在用水管对一些商品进行冲洗,大家面色都比较凝重。记者采访了解到,该超市6 月22 日开业,也就是说开业才半个月就被洪水淹了。
“我们是新店,原打算在7 月6 日至12 日搞促销,额外备了大量的货品。”永波超市店长严剑峰表示,超市面积3500 多平方米,设置有生鲜、酒水、冷冻、百货等区域,种类很齐全,这次所有货物无一幸免,“不算前期装修在内,仅库存损失差不多有500万元”。
“洪水漫城的时候,我急忙从家里往超市赶,还游泳游了好几百米,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严剑峰说,事发后,有极少的供应商与店里取得联系,表示要和超市共同承担损失。
据严剑峰介绍,超市才开业没多久,还未来得及买保险,可能很大一部分损失要由自己承担。“我们会员卡已经办出去了,要为消费者负责。”严剑峰说,超市正在想办法,预计需要半个月的时间处理被浸泡的货物,之后会重新装修、补货,争取一个月后能重新开业。
600多桶油漆找不回来了
位于练江岸边的歙县经济开发区,在这次洪灾中受损比较严重。7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安徽多杰电气有限公司,一家生产施工电梯的企业。走进该公司厂区可以看到,厂区内地面上覆盖着厚厚的淤泥。
在厂区道路两旁,堆放着很多被洪水浸泡过的物品,如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等。“我们已经连续清理三天了,还没有清理完。”一名穿着黑色雨靴,拿着木质铲子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你看这些木头做的,已经发霉了。”该公司副总经理江思达说,该公司目前已经全面停产,所有人员都被安排到一线做“厂区清理”工作。
“厂区内的供电也断了,这也影响我们的灾后重建进度。”江思达表示,该公司在此次洪灾中预计损失约3000万元,“主要受损的是设备,浸水了就没办法用了”。
记者采访了解到,7 月7 日的洪水冲毁了该公司200 多米的围墙,导致一些物资被冲走。承包该公司油漆业务的张海水告诉记者,他购进的900 多桶油漆(20kg/桶)堆放在仓库中,全部被洪水冲走,洪水退去后,他们在周边2 公里内寻找,用时一天半,最终只找回300多桶,仅这一项损失将近30万元。
“政府部门也很重视我们的受损情况,让我们汇报损失,也组织人员来帮我们清理厂区,为我们的灾后重建助力。”江思达说。
武警消防等部门支援救灾
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的黄山市强峰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铝合金建筑型材、工业型材生产,目前厂区也有大量淤泥,部分成品及原材料受到污损。
7 月10 日上午,记者在该公司看到,为了清淤,他们甚至用上了铲车等大型机械。记者注意到,在现场进行物资整理和淤泥清理的,除了该公司的员工,还有不少武警官兵、消防员和志愿者。
记者了解到,洪灾过后,歙县当地积极组织官方及社会力量,为企业灾后重建进行服务。武警黄山支队政治委员汪昌喜表示,武警官兵7 月9 日执行歙县二中考点执勤任务后,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后,也投入当地灾后重建之中。
“歙县出现严重内涝后,该支队即派出官兵前往支援,对被洪水围困群众进行转移。洪水退去后,安排官兵在高考考点执勤,保障考场安全。”汪昌喜表示,武警官兵的任务现在进行到了第三个阶段,就是为灾后重建奉献力量。
据介绍,武警官兵当天兵分多路投入到企业和工厂。到达任务地点后,武警官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分工展开作业,采取手抱车推的方式,将洪水浸泡过的产品运出仓库,再用锹铲和扫帚等工具将地面淤泥进行清理。
在这次任务中,武警官兵仅用4 个小时,帮助多家企业搬运物资20 吨,铲除淤泥2100 立方米,清理道路600 米。“现在看来,灾后重建任务还是挺重的,但是大家齐心协力,肯定能渡过难关。”汪昌喜说。
经开区直接经济损失21.6亿
7月10日,歙县官方通报了歙县经开区在此次洪灾中的受损情况。截至7 月9 日下午5 点,经初步统计,歙县经济开发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1.6 亿元。其中,工业企业损失惨重,达19.8 亿元,占总损失的91.67%(受淹设备达11000多台套,价值达8.5 亿元;受淹原材料达4.6 亿元;受淹产成品和半成品达5.6 亿元;冲毁围墙5000 余米,厂房受损达62 万平方米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受损达1.1 亿元);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受淹损失超2000 万元;园区道路、绿化、管网等基础设施普遍损毁,损失达1.6亿元。先后转移安置企业员工120人,无人员伤亡。
王策 周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余康生 王吉祥 摄影报道
案例:行政机关就重复举报内容答复与否,举报人均无起诉资格
裁判要点:1、投诉举报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享有的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其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应当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如果投诉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给第三人施加负担,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并不因投诉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还必须受到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2、申请人针对相同事项再次向歙县城管局举报,歙县城管局就申请人重复举报内容答复与否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亦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申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健,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富丰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677588889E。
法定代表人凌晖,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00031390676。
法定代表人孙勇,市长。
一审第三人汪广辉,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再审申请人吴健因诉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歙县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0行终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健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属于对证据认定不当,二审裁定认定原歙县城乡规划局回函的证据是断章取义的认定。2、二审中,被申请人黄山市政府对歙县城管局2017年12月23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予以认可法律依据不当。3、二审对申请人提出审判长回避径直驳回理由不充分。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无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属于认定证据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裁决应予撤销,故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投诉举报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享有的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其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应当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如果投诉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给第三人施加负担,则应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并不因投诉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还必须受到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歙县城管局受理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并致函歙县城乡规划局,歙县城乡规划局回函明确了汪广辉加装铝合金窗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据此,在有权机关未认定案涉门窗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歙县城管局明显不具有进行拆除的法律权限。该局通过调查核实后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针对相同事项再次向歙县城管局举报,歙县城管局就申请人重复举报内容答复与否对其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亦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如果申请人认为汪广辉户加装铝合金门窗封闭外廊行为影响其通风和采光问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另行主张权利。申请人请求歙县城管局履行拆除的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在二审中申请审判长回避被径直驳回的问题,经查,申请人在二审中以审判长系第三人同事为由申请其回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吴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张爱莲
审判员 姜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