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双倍价钱,终于吃上“后悔药”思明区审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纠纷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加装电梯时,住在顶层八楼的一位业主弃权,还拒付电梯使用费;电梯建成两年后,他却反悔了,想使用电梯,协商未果,竟然还采用封堵电梯入口等极端手段。邻里之间为此陷入长达近一年的纠纷。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纠纷。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这位反悔的业主按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支付电梯使用费。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讼,原告在付清费用当日获得了电梯使用权,实现电梯利用最大化,邻里之间重归和睦。

1事件:加装电梯,8楼一业主弃权

这场官司是因8楼的业主弃权后又后悔引发。2015年,该小区某幢楼部分业主筹备加装电梯一事,该楼共十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实际出资建成和维护电梯。不过,该楼801室业主林先生表示弃权。2017年,电梯建成并投用,建造费用约67万元。

在增设电梯过程中,该楼十户出资业主签订《业主分配方案及电梯使用与管理公约》,约定加装电梯为本楼宇出资的十户共有物业,十户业主及住户共同享有使用电梯的权利,负有维护电梯安全、保持电梯清洁、承担电梯相关费用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加装电梯出资金额不再考虑面积因素,而是按使用电梯的各楼层住户的楼层系数均摊(楼层系数3层为1,每上一层加0.3,即4层为1.3,5层为1.6,6层为1.9,7层为2.2,8层为2.5);401、801不出资不使用,由其他出资用户根据系数承担;不出资也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不需承担电梯维修金及公摊电费等费用。

另外,该《公约》还约定,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不出资的用户以后如果要使用或者出售后新的业主想使用,需经过所有出资方同意并提供所有出资人均同意的补偿金方案才可使用电梯。

谁也没想到,两年后,弃权的林先生改变了主意,提出支付费用以获得使用权。然而,他与其他业主未能就使用费等达成一致。

据悉,10户出资的业主提出,林先生要补交电梯使用费25万元,才同意林先生使用电梯。林先生不同意上述方案。

2争议:弃权后又后悔,他还能用电梯吗?

协商未果,林先生采取了用特制防盗网封堵电梯入口等极端手段,严重影响其他业主通行,该梯号业主为此两次报警处理。

不久前,林先生还起诉了出资的业主,想支付87380.95元获得电梯使用权。这是根据当时业主确定的《分配方案及电梯使用与管理公约》算出的安装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即十户出资业主仍然坚持上述电梯使用方案。而原告林先生则表示,其应承担多少电梯使用费由法院认定,只要价格公允,其均予接受,但他不同意各被告提出的25万元;对于各被告提到的排气和漏水问题,其愿意配合整改,但与本案无关。

面对林先生的起诉,出资业主们认为,林先生欲以3年前的安装价格获得电梯使用权,于其他业主不公;且其采取极端手段影响业主出行,应当道歉。部分业主还提出,87380.95元系三年前安装电梯的费用,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如果再按三年前的价格补偿所有出资人,有失公平。在当下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林先生应当与十户出资人协商确定电梯使用费,应经过所有出资方同意,并提供所有出资人均同意的补偿金方案才可使用电梯。

3判决:支付使用费17万多元,他终于吃上“后悔药”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林先生作为业主之一,对该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请求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电梯使用权,于法有据。

但是,林先生想使用电梯,就应当支付合理费用。法院认为,林先生先是在电梯筹建时主动放弃出资,后又在电梯建成两年后提出使用电梯,并在协调使用电梯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严重影响该梯号业主出行,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予谴责。

综合考虑十户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的风险与回报、林先生所有的801室房屋因增设电梯所带来的通行便利和升值空间,以及林先生封堵电梯入口的恶意行为。最终,法院酌定,林先生应支付原应出资金额的两倍,即174761.9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近日,林先生付清费用后,获得了电梯使用权。

相关案例

加装电梯,邻居反对咋办?

高层业主想要加装电梯,低层业主却阻挠施工,该怎么办?此前,思明法院还审理过这样一起因旧楼加装电梯引发的官司。

为了加装电梯一事,该小区同一单元的住户分成了两派,其中11户同意加装电梯,其余3户坚决不同意,而这3户都是低层住户。在电梯加装即将启动施工时,低层业主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并在自家厨房间窗外搭建铝合金防盗网,造成电梯井道无法施工。为此,高层住户将低层住户告上了法庭。

对此,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单元加装电梯依法取得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的电梯加装工程行政许可,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主体符合要求且该工程亦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承包及安装单位具备施工资质,应认定高层业主蒋先生等业主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全体业主对于电梯加装均负有配合施工的义务,部分业主对于采取的影响电梯施工的行为负有排除妨碍义务。所以,低层业主张某等业主不得阻挠施工。张某等业主在规划加装电梯位置安装防盗窗妨碍了蒋先生等人加装电梯的合法权利,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法律责任。

因此,思明区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张某等人停止对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和妨碍、拆除各自安装在厨房窗户外墙的铝合金防盗网。

法官说,对于高低楼层业主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既应尊重全体业主经由“多数决”所达成的意见,亦应重视个别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在多数业主经由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个别业主应当对于“多数意见”给予尊重,不得妨碍、阻挠施工。但是,多数业主也因充分考虑因加装电梯给低楼层业主带来的通风、采光及可能潜在的房价贬值损失。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给予低楼层业主必要合理的补偿。总之,各业主应充分沟通,换位思考,本着互帮互助和谐相处的原则,努力取得共赢。

“3问”加装电梯

1问:要经多少业主同意?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符合所在地的规定,各地不完全一样,比如按照《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问:低层业主反对咋办?

黄健雄: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出具调解情况说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业主申请必须积极进行调解,出具调解意见。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业主间协商且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问:增设电梯要补偿吗?

黄健雄:这个补偿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增设电梯遭遇利益受损业主反对,可以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应由业主之间协商,可从筹集资金中支出。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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