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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破获全市首例洗钱案件,打响了西宁市打击治理反洗钱犯罪的第一枪。2022年5月,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奋力加压、乘胜追击,联合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又成功破获全省首例自洗钱案件。

日前,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办理“郭某涉嫌合同诈骗、集资诈骗”一案中发现郭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线索。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案情研讨会,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主动介入案件,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派出专人全程指导该案的办理,同步查清郭某涉嫌集资诈骗自洗钱犯罪问题,并对郭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调取。

经查,2021年8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自己及其公司不具备销售西宁市某5处小区房产资格的情况下,以认识销售人员能取得优惠房价为由,通过“以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与被害人钟某福、李某成、申某鹏等35人签订购房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2022年1月7日,经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城西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依法执行逮捕。

在继续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郭某在骗取被害人钱款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其司机雷某的银行卡账户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指使雷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收到赃款中的9.8万余元转入郭某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用于郭某本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针对郭某自洗钱的犯罪线索,办案民警固定证据后,于2022年5月27日进行立案。2022年6月6日,城西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将该案移送至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综合多方意见并认真研究,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购房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

郭某涉嫌集资诈骗自洗钱案自此告破,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青海省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

转自/西宁城西公安

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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