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全面二孩拟下月施行依法生二孩可延长产假全面二孩产假多少天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多个草案。

其中,备受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拟写入“全面二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该草案的说明。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相当于,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正案草案,那么“全面二孩”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看点1

奖励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李斌表示,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也就是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之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三类人,拟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与“老人老办法”对应的是“新人新办法”,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从“老人”变成了“新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看点2

代孕处罚

国家法律首次禁止实施“代孕”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系国家法律首次对“代孕”做出规定。此前,规范代孕行为的均为部门规章,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

草案同时明确了对“代孕”等行为的罚则,提出三类行为(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乃至追究刑责。

看点3

延长产假

不再是晚婚晚育的专享待遇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李斌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延长产假奖励不再是晚婚晚育的专享待遇,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也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福利待遇。

李斌表示,草案规定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辅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看点4

社会抚养费

草案未涉及,或将继续保留

草案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将继续保留。全面二孩正式启动后,夫妻如果非法生育三孩,那么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今年7月,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者的经济限制措施,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压力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管理没有改变,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社会抚养费作为维护生育秩序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有存在的现实需要”。

看点5

三孩政策

再生育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举例来说,丈夫的户籍地在A省,妻子在B省。符合哪些条件的夫妻可以生三孩,A省和B省的规则不同。依据该夫妻的条件,在A省不允许生三孩,在B省却可以,那么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该夫妻的是B省的政策,该夫妻就可以按照B省的规定,合法生三孩。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

反家暴法草案

精神暴力有望入法

同居暴力视同家暴

“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等反家暴领域的焦点问题,有望纳入反家暴法的调整范畴。反家暴法草案二审稿写入了“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的相关条款。

二审稿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股票发行注册制授权决定草案

股票发行

有望开启“注册制”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的核准制,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如果实行注册制,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此项议案。

草案提出,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实施期限为两年。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

残忍、不人道场景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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