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八十六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公司成为股东的标准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涉及到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理论上分为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是指只要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具有类似行为,包括公司设立时出资,或者取得出资证明书,即为公司股东。

形式标准,是指必须在公司进行登记,将其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实质标准本质上是将公司作为股东财产的衍生物,将公司作为客体,而不是主体,其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公司本身。形式标准强调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相互信任关系,尊重了公司主体地位。

在英美法上,如果仅仅持有股票,而未在公司进行登记,持有人只能享有股票作为证券上的财产权利,不能获得投票权等与股东身份相关的权利。邓峰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强调了实质标准,而上市公司采用了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登记包括公司登记和登记机关登记两种,理论上这两种登记均属于形式标准范畴。在英美法律上,因为尊重公司的主体地位,他们强调公司登记。早期,我国公司法更重视登记机关登记。现在《公司法》第32条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强调了公司登记(股东名册记载)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价值。

实践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记载作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作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我们认为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包括公司登记、登记机关登记),都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在适用时须根据不同主体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外部关系)有所区别。

1.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东资格纠纷,这属于公司内部关系,以股东名册(形式标准)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

2.股东与股东之间发生股东资格纠纷,这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当事人均为股东,应当依实质标准,重点审查是否实际出资,或者取得出资证明书。

3.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因股东身份发生争议,这属于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上的适用和冲突,应当以实质标准,实际出资成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主要标准。

4.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这属于公司外部关系,应当依形式标准,主要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档案记载为准。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库专家、特邀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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