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要点: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作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可享有在代持协议项下相应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被登记为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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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扩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赣民申515号井冈山市湓鑫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贺忠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
1公司股东倪先平、宋云飞、刘金文在2014年4月27日《井冈山市湓鑫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井冈山市湓鑫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均签了名,同意倪先平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贺忠生、李桂洲。
刘海华之后出具承诺书,承认贺忠生、李桂洲的股东身份,即当时全部股东均已同意,在一审庭审中,第三人宋云飞、刘金文、刘海华对贺忠生、李桂洲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贺忠生、李桂洲已经将入股金汇入了公司账户,不存在侵犯倪先平的权益和使公司陷入混乱的问题。
2二审庭审中李桂州虽然自认系永新县公安局民警,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身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规定的公务员主体资格,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只是行政法领域的管理性强制规范,不能据此否定李桂州继受取得公司股权后所获取的股东资格。
湓鑫温泉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
、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问日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认为:
“《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高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
北京刘馨远律师总结和建议:
第一,实际股东身份虽系公务员,但《公司法》并没有限定公务员不能投资参股,公务员同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公务员法》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若没有无效的情形,原则上应属于有效。
第二,公务员身份起诉,不能要求法院将股东身份显名,要求显名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虽然股权代持不违反《公司法》,但是会因为违反《公务员法》而受到行政问责和处分。
第四,公务员若要投资参股,尽可能降低自己受到行政处分的危险。此时,对委托持股人的品性最好有更好的把握,避免出现纠纷。
刘馨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主管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嘉宾律师,黑猫投诉专家律师团成员。
就社会新闻热点、房地产、财经问题,多次被微博《黑猫投诉》节目栏目,《南风窗》、《中国房地产报》、《中国新闻网》、《国际商报》、《中国新闻网》、《浙江日报》、《新京报》、《钛媒体》、《365财经》、《时代周报》、《盐财经》、《债务观察》等媒体采访报道。
主要业务方向:商品房集团诉讼、商品房、二手房、婚姻继承等房产纠纷,公司股权、股东争议纠纷,房地产土地权属、交易、转让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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