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务员投资入股的效力及影响公务员担任公司股东

一、写在前面

公务员投资入股是否违反《公务员》法?

如果违反法律,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还是只是不能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

二、公务员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01《公务员法》2019.06.01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1.1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务员投资入股的效力及风险

从上述《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来看,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那么这样的活动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呢?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其设置目的在于规范公务员自身行为,保持公务员职业廉洁性。因此,违反该禁止规定不会导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所称的“无效”。

2、尽管公务员投资入股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公务员若让他人代持股权,是否能确认股东身份并变更登记则存在不确定性: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请求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2)公务员股东显名的诉求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相违背,法院可能据此,不支持公务员要求显名的诉求。

四、司法实践:公务员投资入股的协议效力及后果

支持合同效力有效,但不支持公务员股东要求变更登记。

陈孝*、张彩*与上海弓展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基本案情】1、2005年7月22日弓展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张美*股权67%,刘云*股权33%,但陈孝*、张彩*、张美*及刘云*本人均确认刘云*已于2007年退出公司,不再是弓展公司股东。

2、2009年3月26日,陈孝*、张彩*与张美*共同签订 “股东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投资资本金为30万元;股东股份比例为陈孝*占43.33%,折算资本金13万元,张美*占30%,折算资本金9万元,张彩*占26.67%,折算资本金8万元。协议落款股东签字处由陈孝*、张彩*及张美*签名,另盖有弓展公司公章。

3、公司2010年1月利润分配支出表,显示:陈孝*、张美*利润分配比例分别为43.33%,30%,与2009年股权比例一致。2011年2月28日,张美*出具收条并认可分配利润比例为30%。

4、 另查明,陈孝*、张彩*分别系屏南县司法局纪检组长、屏南县侨联办主席,系公务员身份。

5、陈孝*、张彩*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美*持有的40%股权、刘云*持有的3.33%股权系陈孝*所有,刘云*持有的26.67%的股权系张彩*所有,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

【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公务员参与投资的协议效力问题。虽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当由其管理机构追究责任,而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其次,弓展公司设立后,虽然登记股权为张美*股权67%,刘云*股权33%,但刘云*自认2007年已经退出公司只是未变更工商登记,因此公司登记股权和实际股权比例不一致,应当以公司实际股东之间的协议为准。结合2009年股东协议、当事人出资凭证、年度分红凭证、付款凭证、短信等可以相互印证,张美*的股权比例实际为30%,陈孝*为43.33%,张彩*为26.67%,因此,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要求确认股权比例的诉求。

最后,由于目前工商登记股权比例为70%张美*,张美*拒绝变更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公务员法》的禁止性规范,公务员申请担任工商登记股东的主张,与前述法律规范相悖,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变更登记的诉请。

五、败诉原因总结

本案的胜诉判决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结合股东协议、历年来的股东分红凭证比例、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往来短信,法院认可了公务员作为实际股东的身份。第二部分,由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投资入股予以否定,因此,法院判决否定了公务员要求显名登记为股东的诉求。因此,建议如下

1、鉴于保持公务员廉洁性的自身要求,不建议公务员对外投资入股;

2、公务员投资入股协议效力予以认可,但要考虑可能无法变更工商登记的风险;

3、若必须采取股权代持,应约定公司其他股东配合显名登记的义务,并注意代持人债务风险,防止代持人擅自处置、质押股权导致难以追偿。

作者:

杨喆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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