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1996年10月29日,成都心族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心族实业公司)取得修建心族加油站项目,2000年5月18日、5月24日三川公司与天华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标题和内容一致的《转让加油站协议》,三川公司出资受让天华公司所有的成都心族石油城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加油站;天华公司出让成都心族石油城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天华公司与心族实业公司于2000年5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双方成立合作公司,加油站项目及附属土地作为合作公司资产,因天华公司未付款协议未生效,心族公司与天华公司双方解除了《合作协议书》。
2009年1月19日,心族公司与成都同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聚公司)、陈勇、任川、王宇五方签订出资协议,成立成都心族同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族同聚公司)。心族公司以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规划红线内土地使用权(即本案案争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900万元出资心族同聚公司,并将心族加油站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了心族同聚公司名下。三川作为原告请求将相关的加油站产权经营权转到自己名下,经过再审,原告败诉。
法院认为:
对于天华公司与三川公司的转让协议重点为天华公司是否有权出让涉案标的。天华公司与心族实业公司合作协议约定收到天华公司交付的200万元款项后该协议正式生效,可知天华公司与三川公司上述两次签订协议时,因天华公司尚未向心族实业公司付款,协议尚未生效,加油站项目及附属土地并不是天华公司名下的资产。此外,天华公司与心族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也没有关于天华公司以后可以取得诉争加油站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约定。故天华公司与三川公司签订本案协议转让诉争项目是无权处分。
因此,本案中心族实业公司即使在配合天华公司办理涉案土地的权属手续中与三川公司有过接触,亦不能以此认定心族实业公司认可了天华公司在《转让加油站协议》中对加油站项目的处分权。本案诉讼中,天华公司、心族公司均认可因天华公司长期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心族公司亦不承认三川公司与天华公司的协议内容,不认可三川公司对诉争加油站享有权利。三川公司意通过本案诉讼,向心族公司主张其与天华公司转让协议中所涉加油站项目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川公司对与天华公司所签协议中不确定的期待利益作出事实上的投资及建设行为是不谨慎的,其对涉案加油站项目的投资及损失依法应当向协议相对人主张。
思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机动车辆数量的迅速增长,加油站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加油站资产收购包括加油站本身所有资产(含土地和房产)一同收购,使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归自己所有。伴随收购行为的进行,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如图-1:
一、主要风险
1、土地风险
(1)违规用地,加油站承租用地管理不到位。
由于土地本身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属性,因此从历史原因上来看,有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出让方式,集体更多油品资讯地炼装车价原油收盘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隆众集团:longzhongjituan1988土地使用方式。而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也是现今中国加油站行业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由于油气行业特殊性,使得其依附的土地的性质和政策也有所不同,我国现存的小型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或者乡村里的加油站多以集体土地建立,会导致很多的法律纷争。例如农安县万顺乡村民杜长银将自家的宅基地建立的万顺华丰加油站在2003年与中石油农安经营处相关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加油站资产转让协议》但是因为集体土地性质转换问题杜长银未能收到转让款而且也丧失了对加油站所有权。
(2)加油站用地手续不完备。
一般来说,加油站的建立要以土地为基础。例如在沈星海与余国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中,沈星海与余国郎签订的《加油站转让协议》,因余国郎迟迟不能履行,双方已协商一致同意予以解除,余国郎未经其本人同意,凭其提供的滨湖加油站的相关手续与中石油湖南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该加油站变更到中石油湖南公司名下;虽然该案件最终是以无权处分作为争议焦点,但在整个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不完备的法律问题。
2、加油站产权归属和经营权转让
(1)产权归属登记不清晰,主体不适格。
与土地问题相似,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其产权登记情况相对混乱。例如在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姜宗欣与北京市伦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轮飞商贸公司对于李宝刚的投资行为进行追认,即其与另外两名当事人之间共同投资开发加油站,涉案加油站登记在鼎博辉公司名下,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和姜宗欣将加油站转让并未取得轮飞公司同意并且未将转让价款分配给北京轮飞公司,姜宗欣及鼎博辉公司将加油站转让取得的款项据为己有构成侵权。
(2)产权或经营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二者相互联系。
通常情况下,加油站的工商登记等情况不明确对于加油站的后续经营造成影响,可能因为土地权属登记等问题造成加油站房产等与土地权属人是分离的。
3、合同履行问题
同大多数普通的民事或商事法律行为一样,加油站收购中最普遍存在的就是合同履行与违约的问题。不论是土地问题还是加油站的建立经营或者是转让都会涉及合同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加油站收购案子中,合同性质比较多,带来的潜在的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例如中石油云南分公司与陈清华签订关于位于昆明东郊九公里的普照加油站的《转让合同》。因拆迁导致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赁和加油站经营无法履行,从而产生陈清华未返还合同金费用出现的违约问题。
二、风险防控
1、针对土地问题
(1)针对加油站违规用地,比如之前谈到的加油站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问题,在收购中应当明确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协助将该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出让并且是商业用途,并进行产权过户。对于确实不能转变土地性质的必须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证明。
(2)对于土地产权不明和登记手续不明的问题。在进行资产收购前就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应当确认转让方确实对相关财产拥有权属关系。例如在针对油站租赁土地进行营业中,除了一开始对主体资格确认合法,随后应当确认租赁的标的是否合法。并且严格利用合同制度对风险进行分配。在涉及到租赁年限中,可以通过约定多个续租合同防止租赁期限到期后土地出租方不再进行续租从而导致经济风险。所以在进行收购中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土地权使用证,工商局登记证明等。而针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最为直接的也是最关键的是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针对加油站本身权属与经营权转让
加油站本身权属问题是资产收购中的基础问题,与上述论及到的土地风险防控问题相似,在法律关系中,强调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因此,在进行相关加油站收购过程中,需要双方主体做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例如核对产权主体的归属,是否对该财产设定了权利负担,如果设定了权利负担如何解决等问题,进行总体分析把控,再对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且加油站本身权属与经营权转让和土地使用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在调查或者审核其中一方的时候应注意另一方是否合法合规。
3、针对合同履行问题
在资产收购中必然涉及到多种合同种类,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加油站转让或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以及后来因为某些原因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在每一个合同中都要明确自己与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解决方式,以合同明文形式约束双方主体,严格遵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避免出现主体违约造成的争端纠纷。
以上所述是加油站资产收购中遇见的大多数问题,主要从收购方的角度分析了在该种法律行为中遇到的问题与相应的防范措施,但是在法律关系中至少是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转让方也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但是涉及到的问题大体与收购方相似,并且转让方因为掌握了加油站收购问题中涉及到的大多数问题的资料,相对于收购方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优势地位,因而将更多地关注点放在收购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转让方没有任何风险。相反在进行资产收购中,转让方更加应该重视收购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其资产实力状况等问题,避免出现虚假收购。
三、未来发展
我国加油站市场早期由中石油或中石化占领了大多市场份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个行业竞争趋势加大,加油站行业也不例外,特别是近几年加油站对外开放经营,引入了大量的的外资油站入驻,民营企业油站规模也逐渐扩大,“三足鼎立”模式加速了市场竞争,从而促使加油站收购的发展。因此,要走在时代的前列,分析加油站收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尽可能找到更加完备的解决方式,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同时由于加油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因此政府对相关问题进行大量的行政规制和审批手续,而且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和政府对城乡环境道路发展的规划,更多时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政策,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综合考虑收购风险和风险防范,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
作者:赵洪升